当前位置:首页文明创建19-20文明校园创建党的建设党风廉洁
3-9-24 上海音乐学院附中学生申诉处理办法
2019-12-20

上海音乐学院附中学生申诉处理办法

 

    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,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,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、公正,尊重学生在学校的主体地位,保障其合法权益,从而保证学生更加健康成长,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和教育现代化的进程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
 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本办法所称的申诉,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,向学校提出复查请求的行为。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册学生和借读的学生。

第三条 学生坚持严肃、认真、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。学校坚持公开、公正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。

 

 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

第四条 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,须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。

1、对学生作出的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;

2、学校对学生取消入学资格、退学处理的决定;

3、法律、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。

第五条学生提出申诉时,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,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(复印件)及相关证据。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:

1、申诉人的姓名、班级、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;

2、申诉的事项、理由及要求;

3、提出申诉的日期、申诉人的签名。

第六条 学校成立专门的上海音乐学院附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),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。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、职能部门负责人、教师代表、学生代表组成。

第七条 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,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,区别不同情况,分别做出如下处理:

(一)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;

(二)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,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;

(三)申诉材料不齐备或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,限期补正或重新提交申诉书。过期未办理的视为撤回申诉。

 

 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程序

第八条 校申诉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,召集有关人员,负责处理该申诉,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。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,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。

第九条 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,区别不同情况,做出下列决定:

1、原处理决定正确的,维持原处理决定。

2、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处理明显不当的,作出变更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。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,直接做出决定;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,提出建议,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。

第十条 申诉委员会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决定,以学校名义发布,为学校的最终决定。

第十一条 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决定,并将决定书送达申诉人。

第十二条 申诉人在接到申诉决定时,应当在接收单上签字。申诉人拒绝签收的,以留置方式送达;已离校的,采取邮寄方式送达;难于联系的,利用学校网站、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。

第十三条 在申诉决定作出之前,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请撤回申诉请求。

第十四条 在申诉期内,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。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,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。

第十五条 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。学生申诉处理的决定应当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。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。

第十六条 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当事人,申诉当事人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,可在收到申诉处理决定书的十五日内,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。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,申诉处理决定即发生效力。

第十七条 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第十八条 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海音乐学院附中。

版权所有 © 上海音乐学院附中

{xunruicms_img_title}    沪ICP备09021969号建议使用火狐或Chrome浏览器浏览本网站建议分辨率1440×900